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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保護簡介

一、軟件著作權的立法 
 1、早在1990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計算機軟件就被列為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1991年6月4日由國務院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給予專門的保護。該條例于1991年10月1日實施。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的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9月27日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訂,伴隨著作權法的修訂,國務院于2001年12月20日也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做了修訂,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2、計算機軟件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在立法宗旨和保護原則上與著作權法對其他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軟件在表現形式、開發(fā)和應用等諸多方面與傳統作品相比又有著顯著的特點。例如,軟件中程序本身不可直觀,程序作為產品帶有明顯的功能性和應用性,并且極易被修改、復制和傳播等。因此通過單獨立法對軟件著作權進行專門保護就顯得十分必要。
二、著作權保護的軟件
 1、著作權保護的軟件包括兩部分,即計算機程序和文檔。
 2、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語言編寫的源程序和使用機器語言編寫的目標程序。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件必須由開發(fā)者獨立開發(fā),并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4、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fā)完成之日起產生,并且不論是否發(fā)表都享有著作權。
 5、軟件著作權保護不延及開發(fā)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
三、軟件著作權的權利內容
 1、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軟件的發(fā)表一般意味著軟件本身開始脫離著作權人的直接控制,在多數情況下是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開始。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將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推定為開發(fā)者。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修改軟件實際上是開發(fā)的延續(xù)
 4、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利用某種介質將軟件復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軟件較為普遍的形式。
 5、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7、信息網絡傳輸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如在互聯網上傳輸軟件供他人下載使用。
 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9、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0、許可權。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11、轉讓權。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四、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在通常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一般屬于軟件開發(fā)者享有。軟件開發(fā)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fā)、直接進行開發(fā),并對開發(fā)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fā),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但是,軟件條例還規(guī)定幾種特殊情況的著作權歸屬:
 1、 合作開發(fā)軟件。  
合作開發(fā)軟件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合作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歸屬由合作開發(fā)者簽定書面合同約定。未簽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確約定的,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對各自開發(fā)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開發(fā)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2、 委托開發(fā)軟件。
 委托開發(fā)軟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開發(fā)的軟件。委托開發(fā)軟件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定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著作權歸受托人享有。 
 3、 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fā)軟件。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guī)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4、 職務開發(fā)軟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fā)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2、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此外,通過受讓、繼承或者承受取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軟件著作權人。
五、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1、自然人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受保護。
六、軟件著作權的繼承和承受
 軟件著作權在保護期內,可以被繼承或者承受。
 1、 繼承。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部門規(guī)定,繼承著作權中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2、 承受。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七、軟件著作權的使用許可和轉讓 
 1、 使用許可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自己使用軟件,也可以通過授權許可他人使用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軟件應當與被許可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特別是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時,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使用許可軟件的方式;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付酬的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等。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沒有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專有許可的,應視為非專有許可。 在許可使用軟件中,軟件的著作權人未發(fā)生改變,仍為許可人。被許可人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內取得使用軟件的權利,而無權再將軟件著作權轉讓他人。

2、 轉讓除了許可使用,軟件著作權人也可以將軟件著作權轉讓他人。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轉讓全部全部權利,也可以轉讓部分權利,但署名權不得轉讓。軟件著作權轉讓后,受讓人成為新的著作權人,可以將著作權再次轉讓,轉讓一般是沒有期限的。但在實踐中,有些軟件的轉讓規(guī)定了期限。在轉讓期滿后,軟件著作權應當回歸原著作權人。轉讓軟件著作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八、對軟件的合理使用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1、 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2、 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備份復制品銷毀;
 3、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huá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4、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
。(咨詢電話:0752-2510978)
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